香港公司法规定:不管有无经营(休眠公司除外),每一间香港公司均需要按要求出具核数师报告(即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国际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政府对这家香港公司进行评估考察时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税局在评税核算香港公司税务时必须参考的报税文件。
一般情况下,新成立的香港公司会在成立后18个月左右收到第一份报税表。通知的基本内容:公司名称、香港税务局发出税务申报表的日期、拟定年结日,第一次税表需要三个月内提交税局。其他公司通常香港税务局会在每年4月1日抽查性发出税表,要求在一个月内申报税,但针对不同年结日可以向税局申请延期。
对于到期需要完成第一次审计报税的香港公司,在发出首份税表通知后,税局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新成立的香港公司接到税表后务必在三个月内完成做账审计和纳税申报事宜)未收到填写好的报税表,则会发出第一份通知:
“除非你有合理的解释,不然本局可以对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上述年度税款的三倍”
此时,香港公司除非有正当且不可抗的原因,才能对于第一次税表逾期递交作出解释,如果税局不接受,香港公司将会面临税局最少1,200 HKD的处罚,如果一直不作任何处理,将会收到法院传票。
对于已经做过审计报税持续经营的香港公司,在当年度的税表通知发出后,税局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收到该公司审计报告和填写好的税表,则可能会发出一份《年度估计评税及年度暂缴税缴纳通知书》直接进行估税。
此时,香港公司除非有正当且不可抗的原因,对税局的估税通知进行反对和解释说明,且能让税局接受,否则将面对税局的直接估税并按要求缴税(不管该年度公司是否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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